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了两个重要的事情:
1、弃保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2、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此,有些人将其解读为:2025年9月1日起,要求企业强制缴纳社保了。
其实,这种观点是有些过度解读、制造焦虑的。原因在于:
1、社保法出台后,社保缴纳一直都是法定义务,并非是从9月1日开始,才这么规定的。
社保是行政征收行为,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单位和个人无权协商处理。
什么叫法定强制性义务?就是必须缴纳。就像交税一样,员工能跟单位商量一下,想多发点钱,自愿放弃交税吗?
不仅社保不能自愿放弃,完全按规定来讲的话,公积金也是一样的。
而且,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务中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法院也都认定无效的。
所以,“新规”只是又强调了一遍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2、9月1日的新规放大了企业的相关风险,但这与强制缴纳社保并不能划等号。
劳动者以单位未按规定给自己缴纳社保,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事儿,也不是新鲜事,一直都有。
但新规不一样的是,它突破了诚实信用原则。
原来实务中,如果员工自愿弃保,又反过来以公司未按规定给自己上社保为由离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但9月1日开始,不一样了。
即便是员工自愿弃保,签了承诺书或者协议,仍可以倒打一耙,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的风险,陡然增大了许多: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不给交社保,员工一告一个准。
但这不代表国家直接强制所有企业马上全部交社保,只是进一步放大了不交社保企业的风险。
这会倒逼企业寻求社保合规,主动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
3、新规之后,预计仍旧会延续“民不举、官不究”状态。
单从新规内容来看,多数地方应该不会大范围主动核查企业是否有按规定缴纳社保,仍旧延续“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劳动者的权利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相关风险进一步放大。企业不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一旦被员工维权,损失会很大。
尤其一些干了十年、八年的老员工,一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那金额也是十分客观的。
总体而言,此次社保新规,可以用“缴纳社保PLUS”来形容,主要目的是用放大风险的方式,倒逼企业进一步实现社保合规,可能会引来一波社保补缴潮。
但更可能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少企业或已经开始研究如何合法合规的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了。常见的不用交社保的人员有:
除此之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虽然新规定没有强制企业缴纳社保的意思,但是社保征管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已有个别地方在比对个税和社保的差异,比对的数据主要有社保人数与个数人数、工资个税基数与社保缴纳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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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优质好文激励计划#